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球、黄福海
在农村集体劳务活动中,搭乘交通工具往返作业地点的情况并不少见。一旦发生事故,责任应由谁承担?近日,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,明确认定劳务提供者、共同劳务者及接受劳务的集体组织,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。
某村民小组因水库护坡需要,由组长陈某国组织包括邓某甲、邓某乙在内的多名村民提供劳务,劳务报酬由小组干部商议发放。
2025年1月12日,陈某国安排邓某甲上山砍树,邓某乙驾驶农用拖拉机运输。砍树完成后,陈某国又指示邓某甲搭乘邓某乙的拖拉机前往加工木材。途中车辆发生侧翻,导致邓某甲受伤。
邓某甲住院治疗36天,医疗费共计30675.42元。经鉴定,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,误工期180日、护理期60日、营养期90日,需二次手术,后续治疗费约12000元。因协商赔偿未果,邓某甲将陈某国、邓某乙及村民小组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。
事故发生后,村民小组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,邓某乙支付了33610元。
法院经审理,确认邓某甲各项损失总计190937.52元。法院认为,邓某甲与村民小组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其搭乘车辆系为完成工作任务,损害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。
关于责任划分,法院指出:
邓某乙无证驾驶且违规使用拖拉机载人,存在重大过错;
村民小组作为劳务接受方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负责人陈某国指派邓某甲搭乘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,存在管理过错;
邓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仍乘坐,自身亦有过错。
陈某国作为组长履行职务的行为,责任由村民小组承担。
综合各方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:邓某甲自担20%责任,计38187.52元;邓某乙承担40%责任,计76375元;村民小组承担40%责任,计76375元。扣除已支付部分,邓某乙尚需赔偿42765元,村民小组尚需赔偿7137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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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